辖区环评评估公司、各环评单位:
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以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通知》(桂环函【2011】927号)文的精神,我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有关监测报告提出具体如下要求:
一、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现状监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是国家和省级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报告书必须附承担监测任务单位的资质彩色复印件和监测报告全文。
二、报告书引用的大气、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只能引用现状监测前一年内的监测数据,并应经监测单位同意或原委托方同意,报告书必须附承担监测任务单位的资质彩色复印件和监测报告全文。
三、现状监测的委托方必须是承担环评报告书编制单位或项目建设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评估和审批时,项目现状监测原始数据须供技术评估和审批部门备查。
五、环评文件环境现状监测数据有虚假或选用有明显错误的,我局将如实上报区环保厅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