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环评评估公司、各环评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公众参与有关内容的编制,根据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通知》(桂环函【2011】9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我局进一步明确在评估和审批过程中有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公众参与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参程序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公众参与调查表上必须明确调查日期、访问人。
三、应附调查对象信息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评估和审批时,公众参与调查表原件须供技术评估和审批部门备查。
五、公众参与调查表有虚假或未按规范进行相关调查工作的,评估公司不予受理评估申请,我局不予审批建设项目,并将如实上报区环保厅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